粮食安全是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扛起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实行党政同责”。把握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政治意蕴,厘清党委政府权责界限,构建其实施路径,深化其实际效果,对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把牢粮食安全主动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准确把握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政治意蕴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密集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重要指示,把粮食安全放在国之大者、治国理政、党政同责的政治逻辑中思维和强调,
其中包含丰富和深刻的政治意蕴。
实行党政同责的政治目标是把粮食安全升格为国家意志。粮食关乎国运民生,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我国粮食生产已实现了历史性的增产,粮食产量连续9年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人均占有量远高于国际粮食安全标准线。《中国的粮食安全》2019年版白皮书指出,“中国的粮食产需仍将维持紧平衡态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这根弦一刻也不能放松”。我国耕地“非农化”“去粮化”“撂荒”仍没完全制止,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深层次矛盾在粮食领域中依然存在。2018年全球粮食已显现出由宽松转为趋紧的势头,当今全球仍有8亿多饥饿人口,对2030年实现“零饥饿”目标带来了巨大挑战。加之国际粮食贸易受到全球化“逆流”干扰,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叠加影响,使我国粮食对外依存度正面临着严峻考验。党中央审时度势,迅速作出反应,决定出台“长牙齿”硬举措,坚决守住粮食安全底线。粮食安全要实行党政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相关的考核办法。实行党政同责这一重大举措,旨在把国家意志贯穿到政策制度中去,确保“中国人的饭碗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我们的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政治目标实现。
实行党政同责的政治任务是把粮食安全视为党委政府头等大事。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粮食事业的一切成就,根本在于党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大国,解决好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十四五”规划纲要》设置专章对统筹发展与安全作出战略部署,充分体现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认识和实践所达到的新境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享有讨论和决定权是地方党委应当履行职责之一。这一要求暗含着地方党委对经济社会安全重大问题负有政治责任,这便是地方党委对粮食安全担责的政治逻辑。地方政府是地方党委决策的贯彻执行者,必然要分担粮食安全政治责任。视粮食安全为党委政府头等大事,是实行党政同责所要承担的政治任务。
实行党政同责的政治方式是推进粮食安全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中央提出的深化改革总体目标之一,推动新时代背景下的粮食安全,进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框架下一体谋划、一体实施、一体推进,是党委政府所面临的重大现实课题。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国之众者,从政策制度上提供强制力保障势所必然。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是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时代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有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准化、程序化、法治化、科学化、信息化、精细化等一系列要求和标准,理应成为推进粮食安全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和标准。当前,粮食安全政策制度还不完善,治理效能还没充分发挥出来,是粮食安全保障面临的紧要问题。因此,推进粮食安全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行党政同责所必须坚持的政治方式。
实行党政同责的政治标准是把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维护好。马克思深刻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保障粮食安全,最根本的一条原则就是把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维护好。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稳定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充分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使务农种粮有效益、不吃亏、得实惠”,“逐步建立价格低时补生产者、价格高时补低收入消费者的机制”,“注重生产源头治理和产销全程监管,让人民吃得饱、吃得好、吃得放心”等,这些指示要求为地方党委政府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我们党对行政体系领导是党的最大政治特征和政治优势。党委对政府领导,政府对党委负责,党委政府最终要归集到对人民负责。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是粮食安全的直接决定者、有力推动者、最终评判者。把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维护好,理应成为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必须坚持的政治标准。
二、认真厘清党委政府在粮食安全中权责界限
党政结构逻辑关系决定党委政府对粮食安全履行有区别的责任。党委在粮食安全中处于政治领导地位,政府在粮食安全中处于行政领导地位。厘清党委政府在粮食安全中权责界限,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权责规范约束制度机制,是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关键基础。
确立党委领导核心地位。粮食安全实质是生产力、经济基础的反映,党政同责实质是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反映。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理论内核,就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两个决定和两个反作用。强调实行党政同责,实质上就是改革完善党政关系和制度,使之更加适应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践需要。《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是党委对粮食安全全面负责的法理基础和权责要求。党委实行政治领导,就是对涉及粮食安全重大问题作决策;实行思想领导,就是确立党的思想在粮食安全中指导地位;实行组织领导,就是确保粮食安全系统贯彻组织原则、加强组织建设、选拔领导干部和培养人才。推行党政同责,就是要建立党委政治、思想、组织领导粮食安全的结构框架和权责边界,使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在粮食安全中得到充分发挥。
改革完善政府责任清单。政府是在党委领导下的行政管理部门,是党委决策的贯彻者和执行者,也是连接党委与社会的中介和桥梁。政府行政管理要服务于党委战略目标。政府担当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就是把党中央在粮食安全上作出战略思想、决策、部署以及本级党委在粮食安全工作上决策、规划、要求,通过有效行政手段贯彻落实到具体实践工作中去。改革完善政府责任清单,重点要明确各级政府涉粮分类责任主体,划定各级政府与涉粮部门分权责任,压实各层级各部门涉粮事项责任,形成与本地区粮食安全保障相适应责任清单。同时,优化和整合人大、政协、政法等部门责任功能,创建有利于政府履行粮食安全责任的立法和政法资源环境。
积极推动政社权责同构。推动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是现代行政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正确方向和最终目标。现代行政体制改革核心指向就是解决政府与社会权责分割问题,使政府与社会权责达到边际效应。粮食安全权责不应当全由政府承担,事实上政府也只能在粮食安全上承担有限权责,另一部分必须由社会承担。这里的社会,可指公民社会,是与行政相对人集合概念。委托代理理论认为,社会与政府是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社会委托政府代理公共事务,社会权力只是部分让度于政府。推动政社权责同构必然成为党政同责的重要内容。政府依法维护粮食安全,保供稳市,应急救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社会企业维护粮食安全,涉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监督;全民爱粮节粮,依法对政府和涉粮企业从事粮食活动进行监督。政府与社会实现联动协同,把粮食安全责任扛牢。
三、着力构建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实践路径
实践路径是实践主体实现既定目标所需要的方式方法。构建党政同责实践路径,就是党委政府通过制度机制规制实现既定粮食安全目标所进行的系列实践活动。
编好粮食安全规划。在我国,编写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最有影响力的和最具有权威的政治惯例。把粮食安全战略编入地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是实施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实践的逻辑起点和重要举措。编写粮食安全规划是地方党委政府应当履行的权责。要确立粮食安全基础地位,统筹安全与发展,在保持农业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的基础上,把粮食产业作为农业重中之重,安排优先发展,使粮食安全能为三产融合、乡村振兴发挥支撑作用。要突出粮食安全产业重点,规划粮食产销目标、产业规模、重点工程、储备规模布局、品种布点、涉粮科技、重农兴粮政策,使粮食安全产业链不断提级和壮大。要精心设计路线图任务书,坚持粮食安全发展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相统一,实现本地区粮食生产可能性与人民对美好生活诉求现实性相契合。这是地方党委政府施政的逻辑旨归。
畅通党令政令渠道。党政同责关键就是党令政令畅通。让党中央和国务院粮食战略和政策在本地区得到坚决贯彻,是衡量地方党委政府履行粮食安全责任意识和能力强不强的重要标志。省级党委政府抓粮食安全政策规划,重点吃透中央精神,结合本地区实情,把控全省粮食安全总体目标,把方向性工作、政策性任务、重点性工程管住管好。市县级党委政府是承上启下的环节,抓粮食安全政策执行,用上级精神统领本地区粮食安全工作,把惠农兴粮政策落实好,把产购储加销一体化产业建设好,把粮食安全应急能力和配套基础建设好,使粮食安全基本面得到稳固。乡镇级党委政府是最基层的环节,重点抓粮食生产具体服务,把粮食政策转化为重农兴粮举措,让粮食安全末端落地。
实施党政同责考核。实施考核是党政同责的兜底措施。党政同责考核重在要求对过错责任的惩罚和补正,是确保党政同责制度效能发挥的倒逼机制。实施党政同责考核,要明确党委应当承担粮食安全主体决定责任、书记应当履行第一责任;政府应当承担执行党委决策责任、行政首长应当履行领导责任;涉粮行政部门应当承担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具体责任,依法落实定期向党委政府报告工作制度。要在借鉴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实践经验基础上,建立完善党委政府粮食安全权责清单,科学设定党委政府权责指标体系和赋值权重,把政策法规、体制机制、产能储能、保供稳市、应急体系、质量标准、科技人才以及人民对粮食安全满意度等内容均纳入考核范围,使党委政府及涉粮各部门均纳入考核对象,让党政同责考核在粮食安全中起到“指挥棒”作用。
四、全面深化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实际效果
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具有自组织系统特点,要想使自组织系统功能达到最佳效应,必然对自组织系统内外两个因素不断进行优化和改造。注重党政同责与深化改革协同推进。党政责根本是粮食安全党政服务功能和运行体制改革和再造。全面深化改革是党政同责的外部环境和先决条件。这就要求深化党政同责实际效果必须与全面深化改革协同推进。要把党政同责纳入深化改革总体方案,与其他重点改革任务一起谋划、一起落实、一起推进,达到党政同责改革个案与全面深化改革全局同频共振、相互促进。要用全面深化改革方法和要求,推动粮食系统“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确保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朝着改革方向发展。要利用全面深化改革成果外部效应,把新阶段、新理念、新格局、高质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果,运用到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各环节各方面。让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改革嵌入到全面深化改革之中,使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自身价值得到彰显。
保持党政同责与法治建设高效对接。党政同责方式是依法管粮治粮。党的领导方式主要就是依法治党、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党政同责作用于粮食安全,其中介和手段必然旨归法治方式。党政同责与法治建设对接,包括对内对外两个向度共同推进才能相得益彰、取得成效。对内,推动粮食安全立法执法,把粮食安全理论创新和实践经验固化成系统法律,为粮食领域监督执法提供法律支撑;推动党委政府执政行政行为立法立规,让党委政府公职人员必须在法律法规约束下履职尽责。对外,推动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系统立法执法,与宪法和其他法律相适应、相衔接。要把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法理要求和内容纳入普法宣传之中,积极营造党政同责的法治氛围。
推动制度安排转化为粮食安全动能。党政同责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制度安排。粮食安全强调的是粮食公共产品属性,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是党委政府的存在依据和价值指向。粮食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存的必需和对美好生活的基本诉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讲话提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建立完善党政同责制度,要让党政同责要求成为粮食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必须贯彻的政治生命线,确保粮食安全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要让党政同责方式成为党委政府对粮食安全工作实施领导而必须坚持的政治原则和思路方法,确保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对本地区粮食安全做到心中有数、手中有策、脚下有路;要让党政同责指向成为党委政府破解粮食安全瓶颈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治资源和核心力量,确保党委政府始终成为人民信赖的主心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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