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粮食行业协会章程

9月 21, 2023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是南京市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Nanjing City Assonciation OF Grain Sector。(缩写为NJAGS)

第二条 协会是由从事粮食、油脂、粮油食品、饲料的贸易、加工、储藏、运输、科研、教育、粮食机械生产销售、粮食种植及农业服务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增进会员交流,协调行业与政府、社会、企业与企业的关系,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为构建和谐粮食服务,为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服务。

第五条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是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第七条  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太平南路37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调查研究粮食行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对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建议,促进粮食行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总结和交流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中的先进经验,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调查研究会员单位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粮食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运行机制,督促和组织会员企业遵守国家方针政策,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保证商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企业信誉,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利益。

(五)参与组织会员企业的横向联系和合作,举办全市性的商品交易、产品展销、技术转让、物资交流等活动,宣传推广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和“放心粮油”产品。接受委托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建立信息网络,与市内外有关粮食经济组织建立并发展合作与交流,汇集整理国内外粮食及种植和服务、油脂、粮油食品、饲料粮食机械、加工生产、市场流通、经营管理、科研开发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出版会刊,创办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经济、贸易、技术、法律咨询服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会员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

(七)组织开展粮食经济管理和粮食产业相关的人才、技术职业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八)参与粮食和粮食相关产品的市场建设。

(九)发展粮食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粮食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 年,每 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协会6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3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形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出会长、副会长候选人人选;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选罢或聘免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6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4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协会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9月19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