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粮食经济学会章程

9月 21, 2023

 

第一章       

第一条 学会名称:南京市粮食经济学会,简称市粮食学会;英文名称:NanJing  Association  OF  Graain  Economy,缩写:NJAGE。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全市粮食经济工作者、粮食经济研究人员、教学人员及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自愿联合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注重调查研究,团结组织会员单位,研究探讨粮食经济及粮食问题,为粮食宏观调控服务,促进粮食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为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本会接受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南京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会址:江苏省南京市太平南路37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粮食经济流通政策理论和发展战略研究,提出决策参考建议。

    (二)组织粮油学术交流及科技成果展示展览,为科技人员和企业牵线搭桥,促进科技合作。

    (三)宣贯粮食政策法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普及粮油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爱粮节粮教育活动。

    (四)编辑出版内部学术刊物和音像制品。

    (五)与粮食院校合作,开展会员内部培训,推进职业技能训练载体建设,提高粮食科技人员业务能力,建设粮食专家库,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六)关心和维护粮油科技人员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七)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自愿申请加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在粮食及相关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四)有关专家、学者、律师、研究人员自愿加入本会。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

(二)执行学会决议;

)维护学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5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本会6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重要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正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有一定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二十三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 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 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 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每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会长或者6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第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长或者4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理事会通过的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主要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 9月 9日第八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