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南京市粮食经济学会,简称市粮食学会;英文名称:NanJing Association OF Graain Economy,缩写:NJAGE。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全市粮食经济工作者、粮食经济研究人员、教学人员及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自愿联合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注重调查研究,团结组织会员单位,研究探讨粮食经济及粮食问题,为粮食宏观调控服务,促进粮食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为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本会接受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南京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会址:江苏省南京市太平南路37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粮食经济流通政策理论和发展战略研究,提出决策参考建议。
(二)组织粮油学术交流及科技成果展示展览,为科技人员和企业牵线搭桥,促进科技合作。
(三)宣贯粮食政策法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普及粮油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爱粮节粮教育活动。
(四)编辑出版内部学术刊物和音像制品。
(五)与粮食院校合作,开展会员内部培训,推进职业技能训练载体建设,提高粮食科技人员业务能力,建设粮食专家库,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六)关心和维护粮油科技人员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七)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在粮食及相关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四)有关专家、学者、律师、研究人员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
(二)执行学会决议;
(三)维护学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本会6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重要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正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有一定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 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 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 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6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第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4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理事会通过的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主要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 9月 9日第八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