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粮食经济学会、南京市粮食行业学会(以下简称“两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和两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应有2/3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三条 会费是两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是保障本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会费收取范围是两会会员,凡两会会员均应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四条 两会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市级工作需要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为:
1.会长单位年度会费50000元;
2.副会长(副理事长)单位年度会费20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10000元;
4.理事单位年度会费3000元;
5.会员单位年度会费1000元。
第五条 会员按年缴纳会费,两会秘书处每年9月份发本年度会费缴纳通知,请各会员单位按时完成会费缴纳工作。在两会内均任会员的企业(单位),只需缴纳一份会费(以职务高的会费为准)。
第六条 会费由两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盖有两会财务专用章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七条 会员企业(单位)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
第八条 会费支出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使用范围严格按照国家和两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1.在两会《章程》范围内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费用,以及按照《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的费用;
2.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务费用支出;
3.召开学术研讨会等费用支出;
4.编辑出版《南京粮食》书刊的费用支出;
5.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九条 坚持先批准后支出原则,会费须经两会会长(法人)审批签字方可开支。会费不得用于与两会业务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条 两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管理和核算,保障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第十一条 每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两会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接受会员大会、业务部门、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修订通过之日向全体会员公开,并付诸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归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两会秘书处解释。